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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子公司原总经理受贿 拒不交代被采取强制措施

10-09 发布 234 次浏览 商务信息 信息编号: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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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子公司原总经理受贿 拒不交代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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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子公司原总经理受贿 拒不交代被采取强制措施,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ffsy56/company/news-htm---1 青岛港全资子公司青岛港通达原总经理张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受贿94万元。-审理后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判处其-5年,并处罚金25万。  张某自2000年至2013年担任青岛港全资子公司青岛港通达的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党总支数据、副书记,负责管理该公司的一切事务。而青岛港通达正是为青岛港提供部分采购供应工作的公司。  在青岛港通达任职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田某、韩某、周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94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2008年至2012年,张某在世锦宏、万生文化承揽青岛港广告业务的过程中为两家公司提供帮助,于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年初分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田某(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17万元,于2012年收受田某-66万余元。  2009年至2011年,韩某(另案处理)向青岛港供应物资过程中,张某多次为其提供帮助,后收受韩某现金好处共计7万元。  2008年至2009年,张某为远东电缆在承揽青岛港电缆采购业务过程中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共计4万元。  2017年5月18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以涉嫌-对张某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将张某传唤到案。张某拒不交代涉嫌受贿的事实,直至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张某陆续交代了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期间,青岛市李沧区人民-依法对张某住所进行搜查,并扣押其现金15万元。  一审-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判处张某-5年,并处罚金25万。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张某表示田某给付贿赂的事实证据不足,且2009年田某有向其借款25万未还,该笔金额应从受贿款中扣除,自己并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而周某某给付的4万元是人情往来,不应计入贿赂数额。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数据充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射阳商务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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